为强化留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为友好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违纪处分的原则
本着实事求是、慎重处理的原则,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二、违纪处分的种类
留学生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令、法规,受到中国有关执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1、触犯中国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治安案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中国行政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违反中国行政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而免于追究者,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违反中国宪法,从事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2、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宣传品、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3、参与或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政治集会、学术活动或非法社会团体、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4、私自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者;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或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5、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6、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7、登录非法网站,散布不实、违法信息的。
(三)对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务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不满4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上(含4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有公安机关介入侦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者,与作案者同论。偷盗、拆卸他人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包括残缺不全、归属不明的),均属偷盗行为,其处分意见参考上述1—3款;
7、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撬门、撬锁盗窃者,窃得财物与否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胁迫、威逼、诱骗他人参与作案者,其处分意见参考上述1—3款加重一至两级处分;
9、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涉案金额,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赔偿金额不满4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赔偿金额400元以上(含4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一次或多次损坏学校教学设备、公寓公物或他人财物价值较高,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如下处分:
1、打架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伤势较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有报复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分;
6、持械或持械伤人者,视后果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条款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或其它损失,并处以罚款。如不按期缴纳赔偿金和罚款者,加重处分。
(六)禁止学生在校内外任何场所以任何理由饮用任何酒类。
1、初次饮(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多次饮(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聚众饮(酗)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饮(酗)酒后破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饮(酗)酒后打架斗殴,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违反学校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留宿校外人员或留宿异性房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房间内使用明火、违章电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酿成火灾,造成不良后果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晚归、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4、联系、组织、包庇校外人员在校内从事犯罪或违法、违纪行为,饮酒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恶意破坏公寓内公共卫生,干扰他人正常教学、休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学生因特殊原因晚归或晚间外出,必须经过留学生科或公寓管理人员的同意,并在值班室进行登记。未经批准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两次(或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对其它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留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数者(擅自离校者,一天按旷课8学时计,节假日除外),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累积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积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积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积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留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有代考、替考、作弊等违反考风考纪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多次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
2、留学生的生育假期为90天,特殊情况可延期10天,无故逾期一周未返校报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故逾期一个月未返校报到者,予以留级;
3、制造并持有假冒HSK证书、其他学历文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留校察看
留校察看为期一年,在察看期间,受处分学生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60天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开除学籍者,学费不予退还。)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改为给予记过处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顶撞师长者;
2、校外违纪并对学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
3、威胁或打击举报人、证人报复者;
4、累计违纪处分三次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违纪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轻微且无恶意者;
2、违纪后主动交待问题,举报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并主动揭发者。
七、因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者,当事人应当赔偿。
八、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留学生科查证并向学院提出处理意建议,经审核后,由学院发文公布。
2、给予学生记过、留校查看处分,由留学生科查证并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院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发文公布。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留学生科查证并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院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外事办发文公布。
4、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10天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开除学籍处分由外事办报自治区教育厅、市公安局、蒙古国驻呼领事馆备案。
5、因政治问题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室会议提出处分意见,征得学校党委会意见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6、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其察看期的解除,应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察看期满后提出解除申请,留学生科签注意见后,经学院审核送主管院长批准,方可解除察看期决定。
7、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解除留校查看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8、处分学生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应具备的材料有:犯错误学生的书面检查和认识、留学生科处分意见、处分审批决定等。
9、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公布,必要时由外事办通知学生家长
10、对违纪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当事人申诉。当事人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过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九、凡本规定未述及的违纪情况,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