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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赴港澳台)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厅发〔2016〕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管理,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要按照学校外事出访计划进行,严格遵守以下原则:有利于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有利于促进各项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有利于落实开放办学方针和国际学术交流,有利于借鉴国(境)外高校先进管理经验。出访的任务、目的应与本人工作岗位和专业一致。
二、工作范围
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主要事项包括校际交流、合作办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三、报批程序
(一)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是负责管理学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工作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负责审核邀请机构及邀请人的政治背景,负责审核出访目的、出访路线、出访期限、组成人员、经费来源以及当年出访次数,并负责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网页上将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外事的学校领导同时审批。
(二)各单位、部门必须在每年年底前(12月1日)向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报送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计划。
(三)出访申请人要在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前2个月(出访美国要提前3个月)提交书面申请。校本部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人员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三所直属附属医院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人员首先向所在医院提出申请,由医院向学校报送正式文件,写明出访理由及费用来源,并由医院负责人签字。
(四)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材料包括正式邀请函及翻译件、邀请单位简介、出国任务背景、活动日程、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按出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等。正式邀请函内容包括邀请人与被邀请人关系、经费来源、出访目的、出访期限、出访路线、出访人员名单、出访日程等。参加学术会议人员除上述材料以外另附会议介绍、与会议主题一致的论文。双跨团成员出访需要提供出国(赴港澳台)任务通知书、任务批件和征求意见函等。出国培训团成员需要提供外国专家局审核件和通知文件。
(五)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申请人将上述材料交由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如出访申请人因申请延误等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规定报批手续、出访不能成行的,相关责任由出访申请人承担。
(六)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持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申请人(厅级领导干部)材料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后,到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报批。处级以下教学科研人员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到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报批,制作护照(通行证),申请办理签证。
(七)教学科研人员带领学生出国实习实践、参加学科竞赛等事宜(时间在一个月之内)需持普通护照出国(赴港澳台)的,应向学校说明理由。经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组织部、财务处和人事处审核。审核后,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外事的学校领导同时审批。
(八)财务处负责实施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人员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并做好预算管理。
(九)组织部负责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人员备案工作。
四、出访前的准备工作
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对所有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国外礼仪教育和安全教育。
五、回国返校后的工作
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人员完成出访任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回国,并在回国后一周内向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报告出访情况,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出访人(团长)签字的详细出访总结报告;
(二)交回护照原件;
(三)经费使用情况说明,由财务处按照自治区政府出国赴港澳台任务批件和自治区财政厅文件要求进行结算。